張貼日期: 2024-08-05 10:06:19 點閱:242
彰化縣溪州鄉成功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01.20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110.02.19校務會議通過
111.06.29校務會議通過
112.06.28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
(二)教育部109年8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三)彰化縣政府教育處109年8月6日府教特字第1090276819號函辦。
(四)本辦法經110年2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辦理。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號函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4123A號函
二、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培養學生服裝穿著
整齊、儀容端莊,遵守團體紀律、增進學校認同,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
討研修日常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
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服裝規定:
(一)制服之定義:
1.「學校制服」(長短衣褲、短(褲)裙、外套)。
2.「運動制服」(長短衣褲、外套)。
(二)每週一、四為學校便服日;每週三為穿著學校制服;遇補課日時穿著便服。
(三)季節交替時,學生自己得視需要穿著長短制服。
(四)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服、社團服
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
(1)重要之活動,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校外參
訪、校外受獎或參加競賽、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
(2)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或學校認可之其他運動服裝,並應穿著運動
鞋。
(五)天氣寒冷寒流來襲時,著制服外套仍不夠保暖,得在制服內及外加穿保
暖衣物,例如背心、毛線衣、羽絨外套、圍巾、手套等。
(六)學校制服不繡姓名
四、儀容注意事項:
(一)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二)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三)不限制學生髮型,不染不燙;頭髮以自然、乾淨、梳理整齊為原則。
(四)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 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七、管教辦法: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八、本規範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