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13 13:00:47 點閱:309
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壹、依 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 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 織:
本會置委員5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除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請兼之,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1、行政人員代表1人
2、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1人
3、家長會代表1人
4、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1人
5、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心理或輔導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止。
以上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含)以上,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5(含)以上。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會之委員。
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肆、實施方式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時,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學校對學生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本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10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 日内依法向彰化縣政府提出再申訴」,本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伍、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一)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
訴。
(二)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由學校就原設立之申評會, 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特珠教育學者專
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2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
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1年之限制。
(三)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評會,為該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四)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適用特珠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相關規定。
(五)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陸、申訴流程:
一、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柒、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
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
以保密。
捌、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 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玖、迴避原則:
1、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2、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
於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前,向本會申請迴避。
3、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亦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4、本會主席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評議案之表決委員人
數。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