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8-07 10:55:14 點閱:1345
彰化縣成功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裝置管理規範
109.6.22 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109 年 4 月 6 日彰府教網字第 1090106664 號函訂定。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 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 使用行動裝置觀念。
(一)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當學期,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裝 置到校。
(二) 學生攜帶行動裝置進入校園,應自行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 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 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 畢立即關機。
(四) 行動裝置在校僅可與家長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 嚴禁使用行動裝置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五)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 用手機,或使用行動裝置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 騷擾。
四、違規處置:
(一)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裝置,第一次予以告誡並得由導師暫時保管至放學,第二次違規即請家長領回,當學期不得再申請。
(二) 如未申請通過者,攜帶行動裝置到校將由導師提報,交由學務處暫時 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五、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校學生有特殊需求並依程序申請者。
(二) 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一) 向學務處訓導組領取使用手機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請導師簽章,將申請表交至訓導組,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方可攜帶行動裝置到校。
(二) 未依規定申請者,該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