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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02.1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 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 使用行動裝置觀念。
三、定義:上述所謂「行動裝置」,所指稱之範圍包括:智慧型手機、平板及具備錄音或錄影或拍照或無線通訊功能之穿戴式電子設備(如:智慧手錶),皆屬此列。
三、管理方式:
(一)非學校配發、借用於學習之行動裝置應提出申請,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當學期,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裝置到校。
(二)學生攜帶行動裝置進入校園,應自行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三)未經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且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四)除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外,行動裝置在校僅可與家長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裝置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五)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 用手機,或使用行動裝置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 騷擾。
(六)校方監管之學習用行動載具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四、違規處置:
(一)已申請使用行動裝置者,如遭教師查獲違反上述使用規定,第一次予以告誡並得由導師暫時保管至放學,第二次違規即請家長領回,當學期不得再申請。
(二)未申請通過者,自行攜帶行動裝置到校使用,由導師提報,交由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如進行補申請程序,則違規使用一次即請家長領回,且當學期不得再申請。
五、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有特殊需求並依程序申請者。
(二)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六、申請程序:
(一)開學前兩周,向學務處訓導組領取使用手機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請導師簽章,將申請表交至訓育組,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方可攜帶行動裝置到學校。
(二)未於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需自行到學校首頁下載申請書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